陳致中的召妓官司宣判

[節錄自雅虎社會新聞]更新日期:2010/11/16 10:43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陳致中不滿週刊報導他疑涉召妓,7月間向高雄地院提出損害名譽告訴,要求回復名譽和求償200萬元,全案今日宣判。法官認定陳致中「確有召妓事實」的理由包括:陳致中使用的手機,和召妓男使用的手機,其基地台多次相同外,二支手機序號和門號並交叉多次使用;另外,法院曾發文陳所居住的「人文首璽」,要求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但得到的回覆是畫面已被覆蓋,但法官認為這是對原告有利的證據,原告卻不願提出,有違常情。
另外,本案共召開4次言詞辯論庭,請求原告到場說明車輛使用等情形,但陳致中始終未到庭為自己辯白,法官因此認定他確有召妓嫌疑,週刊已合理查證,基於新聞自由原則,判決陳致中敗訴。
據《壹週刊》報導,陳致中有召妓癖好,而且找的都是高級應召女,7月3日凌晨,周刊拍到陳致中的銀色凌志休旅車,載著應召女郎「妮可」到住家附近的MOTEL開房間,照片中只有出現陳的座車跟應召女郎,沒有拍到他本人。
事後,週刊向妮可求證,妮可證實對方就是陳致中,還透露爸爸是死忠的民進黨支持者,不會認錯人,甚至說陳致中很可愛,很清純,好像很需要保護。週刊表示還接到4段疑似陳致中召妓時致電仲介人的電話錄音,半年來也接獲許多類似爆料。
今年9月,《壹週刊》又報導,召妓男與陳致中使用的手機雖門號不同、但序號相同,意指由同一支手機發話;並將陳致中上電視的錄影帶與召妓男電話錄音送請美國專家比對聲紋,結果「大致相符」,直指陳致中就是召妓男。

評論:
這種事要小心,事發後要處理得宜,到法院提告並不是好方法;結果害了自己,也害了家人;最重要的,身為政治人物,最好是不要幹這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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